举报世界杯还用比赛么?
“赌球”在现今社会,早已不是新鲜事物。许多人会问,为何国家不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呢?其实,早在2005年刑法修改时,就增加了对赌博罪的行为方式及处罚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赢取财物价值累计达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参与赌博,只有赌资较大,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标准是:个人赌资300元以下,或者700元以下的属一般违法行为;超过1000元的,属于赌博违法行为。
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取决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比如,北京地区认为,个人赌资1000元以上的,属赌博违法行为中的“情节严重”,应予刑事立案; 上海等地则将2000元以上的个人赌资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 而一些非法的网络赌球网站,往往会在赛前放出“内定”的比分,吸引用户下注,这些网站一般会收取3%-10%的点资(即买球胜出的比例)作为返佣,一个赛季下来,光点资收入就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
目前,网络赌球主要涉及三种犯罪行为: 第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设置伪基站,发布虚假的比赛信息,诱使用户点击网址链接进入假网站投注,这种犯罪的危害性在于使不特定多数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投注,影响面比较广;第二种是开设赌场,搭建赌博平台,招收代理发展会员,从中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并兑现充值积分或以虚拟币兑换实物的方式给予会员分红;第三种是利用互联网发布赌博信息,组织赌博活动,收取场地费、房费、服务费、红包费等,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