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记3分怎么处理?
交通法规中,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其中,对于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必须“有法定依据”。目前,关于交警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简称“现场处罚”)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例比较多。在应对现场处罚时,应当重点注意两个环节的证据问题:一是是否具备现场处罚的事实依据;二是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一、是否有现场处罚的事实依据 交警对驾驶人进行道路驾驶技能的考试是现场处罚的事实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4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指定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据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们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实践中,部分交警在调查取证阶段不询问当事人、不收集证人证言就认为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否则即属程序违法行为。
1、没有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述和申辩是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一种权利,是当事人在受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提出意见或辩解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属于程序上的违法。
2、没有告知当事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7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包括立案、调查、核实、认定责任、通知当事人、做出决定、送达、公布等程序。其中,“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如交警在现场进行处罚时没有告知你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则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