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案结案了吗?
12月30日,北京二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自2016年4月起至本次判决前,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第二起外文姓名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并引发纠纷的案件。此前,美国NBA球员姚明诉上海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一案刚刚宣判。本案一审判决首次明确了对于英文姓名被侵权的救济方式以及境外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回放】 二中院审理查明,乔丹公司为美国国家篮球运动员。1985年,乔丹加入芝加哥公牛队开始职业篮球生涯,并于1991年至1993年间率领公牛队连续三次夺得NAB总冠军。
1993年起,乔丹开始使用JORDAN这一商标。目前,该商标在运动服饰类等商品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而乔丹的名字和标志“乔丹球衣号码”“乔丹飞人logo”,还同时在美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奥运会项目运动员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经查实,乔丹公司于2007年申请注册的第3049559号“JORDAN”商标,规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装、鞋、运动鞋、童装等,经核准,该商标现处于有效状态。 但是,这商标一出现就面临争议。2012年,广州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现经销商销售带有“Jordan”字样的运动鞋,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乔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不具有严重性和紧迫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原审关于赔偿损失的判定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