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是谁的版权?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问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世界杯转播的版权,另一个是世界杯数字资源的版权。 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目前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的转播权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已经尘埃落定,腾讯体育以5亿美元的价格购进了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独家新媒体转播权以及海外流媒体转播权,成为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免费转播世界杯比赛;而优酷也购买了部分资格,将转播部分赛事,用户可以在优酷上观看赛事直播或延时节目。另外,在非球迷群体中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抖音短视频也获得了部分世界杯的转播权限,这也是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
至于央视,由于传统媒体的严肃性,虽然也购买了一些赛事的转播权利,但是并没有进行付费转播,而是选择了在时间上进行插播广告的方式,变相进行收费。
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一点,涉及到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问题。 著作权问题是外界舆论的主要焦点所在,因为世界杯的比赛过程被拍摄成视频,这些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的第一权利人应该是录制者(组织者或者主办者),而版权最直接的受益人应该是转播平台。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制作精良、无干扰播放的腾讯平台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事情没那么简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该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如果央视或者其他平台想要播出世界杯赛事,他们首先应当得到国际足联的授权,其次要跟当地的转播机构签订授权合同,当地转播机构再通过转码的形式把信号传输到互联网,供广大用户在线收看。
这里有个核心问题:互联网用户所看到的视频是否经过了二次编码?如果经过了二次编码,则该视频属于网络自动抓取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除非该自动抓取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就该视频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如果腾讯认为其他网络平台转载其视频属于侵权行为,完全有法律依据。
然而,互联网世界并不是那么规规矩矩,很多时候存在着“法无禁止皆可行”的情况。事实上,考虑到互联网传播的及时性和全球性,其他国家对世界杯比赛的视频都是抱着“放任自流”的态度。据坊间传闻,国际足联甚至给CCTV5授予了独家网络直播的权利,当然真实性有待考证。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如果要追究别人的侵权责任似乎有点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