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侵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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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主观的, 作为体育迷,一直很喜欢NBA,但因为时差关系,看球耽误工作,也就不再追了(其实主要还是没钱请长假);但偶然的机会看到了Crossover和Jordan这对组合,于是就偶尔关注一下。 不得不说,这两人的节目效果是真的好!即使现在翻出来看,也毫不逊色。两架钢琴,一个潇洒飘逸,一个力大无穷,在篮球场上来一场对决。这就是我最难忘的关于篮球的记忆,没有之一。每天下班看看这两人的视频,真的觉得身心愉悦。我对这两个名字的感情也非常深厚——哪怕很多年过去,再提到“Air Jordan”的时候,我的心里还是会有强烈的波澜。

后来知道有一款鞋子以这两款来命名,我也很是激动——那可是我心中的神啊!于是,在攒了半年的钱后,终于买了一双。当时还在读大学,买完我就迫不及待地穿着它在校园里走了一圈,那种感觉真棒。 之后我又买了许多鞋,也有过踩屎感最强的体验,但这双Air Jordan给我的感觉始终是不一样的,就像回忆里那个白面长发、弹着钢琴、挥着球拍的男人一样,永远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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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是一家以体育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中国公司集团,于2000年正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5日,在中国上海正式A股IPO过会,拟在上交所发行1.2亿股,发行不超过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据传拟筹资4.8亿。乔丹体育主要运营“乔丹+图形”、“乔丹儿童”及“QIAODAN”等系列品牌,从事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乔丹体育主要以开设专卖店的形式进行零售,截至2010年店铺数量超过5400家。2013年8月,“小皇帝”勒布朗·詹姆斯成为中国乔丹形象代言人,广告语:真乔丹 中国质。

作为美国文化符号之一的前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近日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体育未经授权,在生产和销售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乔丹姓名及拼音,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00万元。

本案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乔丹体育侵犯的不是乔丹的姓名权,而是他的商誉权。”该案乔丹方代理律师马晓斌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商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2009年11月,企业名称由“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乔丹方认为,乔丹体育将乔丹的中文译名和拼音“乔丹”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号的保护等同于企业名称的保护。”马晓斌指出。

对此,乔丹体育则认为,由于企业的中文商号和企业名称中加入了表示一般地名的“丹”字,与“乔丹”在含义和整体字形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乔丹体育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乔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在广告宣传中,乔丹体育则采用了“纯爷们乔Sir”的卡通形象,在一些宣传照片中,乔丹方认为该卡通形象明显模仿了乔丹的着装习惯和造型。

乔丹在诉状中称,乔丹体育擅自将他的姓名权和商誉权用于品牌推广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乔丹”作为企业名称,故意造成公众混淆,误导公众认为乔丹体育的产品与乔丹本人存在渊源,从而获取不当的市场竞争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乔丹体育则认为乔丹的体育形象早已在公众心中固化,乔丹体育与之毫无关联,普通公众极易将二者区分,因此不会导致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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