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记者有什么资格?
我觉得题主可能误解了“权威”的定义,也混淆了媒体与社会的职能范围。 我们经常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地,我们可以说新闻出版署(现在叫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家的“宣传”机关。为什么这样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中第一节第九十三条明确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国家建立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 闻发布会上向公众透露政策倾向,传递政治信号。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命令和决定等方式对新闻行业进行限制——尽管这会受到来自道德、法律和专业领域的质疑。 但另一方面,我们得认清这样一个事实:在现行的社会结构中,信息是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且能够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多由商业机构所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有需求的信息使用者都必然受到拥有信息供给方的商家的影响。
在体育报道领域更是如此。以奥运会为例,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期间,腾讯总共申请了 78个微博话题[1],阿里申请的官方微博话题则达到359个 [2],而奥运组委会只给每家媒体报道名额不到100人。
虽然新闻报道是有法定许可的,但获得许可的新闻媒体并非无所不能。作为信息提供方的传媒机构和人员,他们不仅需要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还得努力平衡各方利益。 媒体从业人员在采访和写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至于你所说的“独家新闻”、“首先发出消息”等等,这些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优先报道权,并不意味着报道内容的对错以及立场偏向。 在新闻竞争的市场上,所谓的“独家”往往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无论一家媒体有多早发稿,另一家媒体总会第一时间跟进。如果两家媒体都争着发同一件事,那么显然先发稿的那一家就拥有“独家”的地位。但是,这种“独家”并不具有排他性,其他媒体在核实过相关消息后,也可以发表同一新闻。 事实上,很多看似独立的媒体其实受到不同方面的影响或控制,只是这种影响或控制相对比较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