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ip包括哪些?
我理解的体育赛事IP,大致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种是指在体育比赛中形成的具有价值意义的特定场景;另一种是体育赛事活动中具有价值意义的各种要素的集合体。 从法理上来看,任何一场比赛都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一定是有两支或更多的参赛队伍(当事人),并且这些队伍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这些当事人的活动范围内,一定存在着客观、真实且依法受保护的事件和行为结果。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事件和行为的结果就形成了赛事的知识产权。所以,我们通常认为,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主要指比赛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延伸出这样一些疑问:什么样的比赛过程可以构成知识产权?谁可以成为体育知识产权的主体?作为客体的知识产品如何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谁又是这一知识产品的使用者?使用者的权利应当如何界定?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将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在体育运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和经授权给予的运动标志总称。
虽然对于体育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有关其概念的表述却尚不统一。有学者认为“竞技体育的知识产权是指运动员在竞技运动中取得的智力成果和集体荣誉”;也有学者提出“体育的知识产权是一个与体育相关的知识的财产权”;还有学者将体育知识产权界定为“运动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使用权和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1]。可见,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来看,对体育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还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对相关概念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其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