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禁止彩票?
对不适当的行为选择适当的行为予以规制是现代法律的基本方式,如对于私有财产予以适当的征收征用、对于合同自由予以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对于计划经济下的市场垄断行为加以反垄断法律制度限制等。禁止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极端选择,其只允许存在单一的规制内容,当社会复杂性逐渐增加,这种规制方式的缺陷开始凸显出来,因此,法律在规制不断复杂的社会生活方面逐渐选择了限制、禁止并存但以限制为主的规制方式。对于危害性较大但又具有一定益处的行为,法律通常禁止其非理性的部分,而对于理性部分,如果确有益处,将予其合法地位。对彩票行为的规制就是如此。
随着社会的发展,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等慈善性或者公益性的彩票已为多数国家所立法认可。在中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也重视对慈善事业立法上的推动,1997年的单行民事立法《公益事业捐赠法》、2013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以及2016年的《慈善法》的制定中,都有对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资助等的相应规定。在2009年新制定的《彩票管理条例》及随后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2012年的《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中,都明确了将依法发行、销售彩票的所得纳入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体育事业。因此,从实际立法来看,禁止所有彩票在中国实际社会生活中已不可能,立法者在理性地权衡利弊后,将其中带有公益性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法规形式合法化和规范化,而对带有投机性质的其他彩票则保留“禁止”态度,符合法律的科学性和现实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