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比赛打死人负责吗?
这个事件责任在于主办者,安全措施不到位。 至于拳手,他在没有做好准备的情况下被临时拉上去代替别人参赛,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负有杀人或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他明知对方身体状况,而仍然故意殴打导致对方伤亡的,要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但是,从现有资料看,这位拳手是被主办者“拉去”顶替他人出赛的,可见他对被打的人是持“无对抗”态度的;其次,我们不知道这个人本身的年龄、体格,以及赛前热身情况等,所以难以判断他是“主动进攻”还是“被动防御”时造成了对方的伤害,也就是说,难以认定他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主办单位已经因为本次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了,罚款两万元。 同时,由于这是一起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暴力行凶事件,还应当追究行凶者的治安行政责任,即拘留十五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二)殴打老年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即行凶者是在在被他人扭送公安机关的过程中逃跑的,属于“在逃过程犯新罪被通缉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通缉的人,找到后一般是先行刑事拘留,然后移送起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