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中奖交什么税?
一、关于彩票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彩票中心:
为了加强彩票资金征解,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彩票买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全国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行的体育彩票,联合销售体育彩票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其他各类彩票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解问题通报如下:
二、关于彩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凡销售各种彩票(包括机彩票和电脑彩票),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安排奖池,凡中奖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应按“偶然所得”该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执行销售单位在向中奖者支付奖金时,代为收取,统一上缴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中奖人取得彩票收益,应当及时向销售部门缴付。销售部门在向中奖人支付奖金时,应暂按销售总额的5%计算提取手续费(以下简称“调节基金”),从其支付的中奖奖金中扣除,并代拨付“调节基金”。“调节基金”一律用于奖金浮动池,与中奖奖金合并使用,不得提取作任何用途。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彩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和彩票中心代为征收彩票个人所得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彩票税收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征收彩票个人所得税,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减免、截留和浮票,对拒绝缴纳、漏缴彩票个人所得税者,应依法强制征收。
(五)彩票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审批销售网点,加强开奖活动管理,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六)对偷逃或者擅自减免、截留和浮票彩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代缴彩票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的单位,除依法追缴对其少缴、漏缴的彩票个人所得税外,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彩票个人所得税中,应当认真做好日常征缴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彩票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的月度、年度报表。
(八)地方税务局、彩票中心及从事彩票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彩票的买卖、损失或者赢利情况的分成。
(九)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三、企业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缴纳营业税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承担的经营责任彩票(指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税项目,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为5%。
四、关于企业购买彩票的税收问题
企业购买并一次性奖给职工个人的福利彩票,应按“福利奖券”项目,适用2%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并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为职工购买彩票,在福利奖券项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
如果职工中奖的所得高出于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对其免纳个人所得税,对超出部分,由企业从其福利基金或者待遇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