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彩票中奖?
近日一则新闻,说是某市民买了一注彩票,中了650万元大奖,可是当他去领奖时,却被拒之门外,售票点以该市民没有销售合同为由,拒发奖金。看罢新闻,人们或许会觉得该市民中奖有点悲情,没想到中了一注大奖,却碰了个软钉子,真是倒霉。
可是从法律上说,这种情况该市民大可不必伤心,因为在我国规定,彩票中奖的发放机构是“彩票发行中心”而非销售点,所以销售点没有权利拒发奖。而在“彩票管理条例”中也有很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十条 彩票交易当事人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彩票交易活动。
禁止假冒彩票。禁止伪造、变相伪造彩票。禁止倒卖彩票。禁止非法销售彩票。
彩票销售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或者明示、暗示赌彩;
(二)阻止或者妨碍购彩者正常购彩;
(三)非法拦截、扣押购彩者车辆或者其他侵害购彩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违反彩票交易管理规定,阻碍彩票交易顺利进行;
(五)损害彩票公益金利益;
(六)其他损害彩票购买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彩票发行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彩票销售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履行彩票发行职责的;
(二)擅自变更彩票品种、彩戏、中奖概率、发行量或者彩票兑奖期限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彩票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而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彩票行业禁止雇佣从业人员销售彩票,禁止销售含彩票性质的赌经;还有《中国福利彩票管理规定》也说“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买卖福利彩票,不得干涉、干预销售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取销售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而现在看来新闻中的销售点就有这些嫌疑。
当然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到,该市民是拿着之前的中奖彩票兑奖,销售点却提出质疑,说是中了奖的彩票与其手中持有的彩票不是同一张,而该市中心的工作人员来了后,也只对销售点提出了赔偿500元损失的要求。但是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说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消费者是包括了中奖的顾客,那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此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所以该市民除了经济上的损失,也受到了身心的伤害,那么作为销售点的单位应该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