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兑奖税收怎么算?
从2006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彩票中奖所得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适用分类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项目,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的收入额,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在穗发行“足球彩票”奖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规定外,税款由彩票中心和发行中心代扣代缴,纳税人不办理自行申报纳税。上述两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支持在广东省广州市(含所属市、县、区,下同)发行中国体育彩票“足球彩票”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购买“足球彩票”中奖者的投资积极性,鼓励中奖者支援边远贫困地区的发展,对个人购买“足球彩票”中奖,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就超过部分按税法规定的20%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福利有奖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单张中奖在800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张中奖收入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单位在兑付时统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