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篮球队合法吗?
民间组织的球队,根据我国的法律应该是合法的,这点可以肯定。 但是,如果这个民间组织是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比如某某球迷协会)的话,那么他们成立的球队,显然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这种球队当然不应当是民事主体。 这种情况下,球队的成员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了,他(她)们只能以群体的形式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或财产上的请求权;
而如果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必须证明该社团存在侵权行为。所以,这样的社团是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 而如果是依法成立的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的篮球队,那么这个团队的成员以个人名誉被侵害为由要求精神赔偿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因为,法人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且享有知识产权的组织,所以,这样的团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各种活动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利益,同时,也应承当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因侵犯其名誉权而被要求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法人享有知识产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46条第1款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对于篮球比赛中的犯规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者不仅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商事或民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