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奖金属于孳息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法律对于“利息”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这样定义“利息”(第六百八十条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才属于法定孳息,由法律规定;而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由当事人约定。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来,彩票奖金到底属不属于“法定孳息”呢? 我查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现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在网上看到有类似问题,法律界人士的解释是: 我个人认为,彩票奖金应属于“经营收益”而不是“法定孳息”,理由如下:
首先,如前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间借贷款本息属于约定财产;而彩票是一种收益型彩票,其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借贷关系,因此购买彩票所得的收益应当属于“经营收益”。
其次,即使将彩票比拟为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金,那利息(即销售额扣除奖池资金后的部分)也相当于民间借款的本金,而奖池资金就相当于民间借款的利息。
最后,既然彩票的规则本来就是“先付费、后中奖”,且所付费用本身包含着成本(印制彩票、运营成本等),那么在理论上就不存在所谓本金或者利息之说。并且由于没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利率,所以各彩票中心给出的票面利率实际上只是拟制的银行贷款利率,即所谓的借款利率,此利率应该低于银行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当然,如果从法理上坚持“债权不能二次受偿”的原则,则必然导致销售彩票行为的违法性,但这已经在另一个层次问题了。